介紹近日一則案例

近兩年來的移民改革,對很多簽證申請人產生了不少影響,不但審理時間加長,學歴及經驗資格要求提高!但很多申請人還不知道,其實對於移民代理/律師處理申請人案件的要求,也提高了。最近很多案件在沒有收到移民部的補充文件“要求信” 的情況下,便被拒絕了。原來,現時移民部對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要求是,在遞交申請時便要提供所需文件,以便移民官員在審閱案件時,便可以立即做出決定。這樣處理美其名是加快速度,但很多申請人卻對法律不甚了解,完全依賴移民官員的提示,怎樣也想不到會收到拒絕信,並完全沒有解釋的機會(這些情況也發生在一些沒有經驗的代理/律師身上),直到被拒時才醒悟過來。
剛開年,筆者便接到兩個有關配偶移民申請被拒絕案件。拒絕理由主要是所提交的文件不足,申請人也沒有解釋機會,申請人在海外苦等十多個月,卻得到這樣的結果,感到十分無奈!當筆者檢查客戶案件及拒絕信後,筆者提出重新申請代替上訴,因為現時上訴所需的等待時間也要兩年多,就算上訴也不一定成功。但要求申請人重新再付七千多申請費,對申請人來說也是一個難題,可以說是進退兩難?所以申請人假如沒有任何經驗處理移民案件,筆者奉勸讀者找專業人仕幫助,以免浪費時間及金錢!
反之,近日一個聯邦法院的案例對配偶簽證被拒絕的人來說,是一個好消息!聯邦法院合議庭對此案件栽定移民部的拒絕決定是“錯誤”的,指出AAT“略過”了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及沒有對事實進行全面、詳細且公正的分析?
假如您的配偶簽證申請被拒絕的理由也是與夫妻關系證明相關的,您是否想過:“我能做些什麼來解決此問題嗎?” 對此,法院又做出了另一個決定,並指明了方向!
筆者去年在一些有關申請配偶簽證的文章中已經提到過相關的案件。2017年底聯邦合議庭的一項裁決確實對申請人有幫助:HE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2017) FCAFC206.
實際上,聯邦合議庭在此案件認為,當AAT站在移民部的立場上時,必須就“配偶關係的情況”作出具體的裁定,即移民法第1.15A(3)條中列出的具體事項。在AAT忽視“配偶關係的情況” 並作出這種裁決的情況下,法院便會裁定AAT有司法錯誤,因此案件必須退回AAT重新審理。
最近,在聯邦合議庭就He一案中作出的判決之後,聯邦巡迴法院又做出了另一項裁決,即Enua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 Anor (2019) FCCA 3604 ( 12 December2019)。
本質上,在Enua 的案件中認為,AAT僅僅“ 敘述”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是什麽,以“一般” 或者處於“高抽像水平”方式表達對證據的關註是不足夠的。相反,在Enua的裁決確認AAT必須更進一步,解釋為何接受部分證據或拒絕其他證據,論述證據是否證明了相關的事實概況。最關鍵的是,必須根據移民法內1.15A(3)和1.09A(3)中所列關系的所有情況作出具體的調查結果。
假如讀者的配偶簽證申請被拒絕的原因是所提供的文件被評為不合格,不充份,而移民官員又沒有對文件作詳細解釋及評論,請盡快聯系筆者。